2016年1月,抖音单张氏兄弟两人共同出资2000万筹建了甲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关注3月又出资3000万筹建了乙工贸有限公司。线下免费点赞空间说说2019年,偿双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发生诉讼风波引起帐户被查封,击合缺少资金无力采购原材料深陷停顿,抖音单张氏二兄弟为救活该公司,关注决定由乙公司采购原材料并委托甲公司进行加工,线下甲乙二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偿双根据市场加工标准收费标准缴纳加工费。击合为保证甲公司可以支付水费和薪资顺利生产,抖音单并不因历史遗留问题而停产,关注乙公司无偿提供资金供加工公司使用。线下同时,偿双甲公司对乙公司延后支付加工费不收延后支付月息。击合2021年3月,H市税务稽查局对该情况进行复查,一种意见觉得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对乙公司无偿提供资金给甲公司使用征收增值税,一种意见觉得对此不应征税。袁记短视频热门业务教程网
笔者觉得,基于上述所述客观事实,不宜简单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对乙公司无偿提供资金给甲公司使用征收增值税,理由如下。
一、税款核定权必须坚持“税收法定”原则
首先,税务核定税金权必须坚持“税收法定”原则,不可无证据轻笑。
《税收征管法》兼程序法实体法于一身,是税务执法所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对于核定税金有偿点赞合法吗,其第三十五条以正列出形式规定了税务机关核定税金的六个法定条件,其第六项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根据显著偏高,又无正当理由的”。同时,《税收征管法施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亦具体规定了核定税金方式和异议处理内容,其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式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该提供相关证据,免费点赞空间说说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这是税务机关核定税金的法律源泉。税务机关核定税金必须遵守《税收征管法》关于核定税金的法定条件,即必须才能证明“纳税人申报的计税根据显著过低,又无正当理由”,非常是能证明“无正当理由”,就能核定税金,这亦是行政法“谁主张谁举证”的普遍原则。否则,即涉嫌滥用职权。
其次,各单行法律法规不可是决定某项税权至高无上的实体法律根据,更是确认税额的首要根据。
我地税法体系既包括法律,还包括法规,更包括部门规章,其次,才是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效力上依循“低层级服从高层级”原则,即法律低于法规有偿双击合法吗,法规低于规章,更低于规范性文件。当各层级法律发生冲突时,必须遵守“高位法优先”以及“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就增值税这一领域税法体系而言,2017年11月19日公布施行的《增值税细则》(以下简称《条例》)是目前当之无愧的最高法律,其法律效力是低于此前任何一个关于增值税规定的,这是人所共知的法律常识。
对于怎样行使税务核定税金权,《条例》完全依照了《税收征管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严格约束了税金核定权力,其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钱显著过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这亦是税企双方均不可证实且须严格遵循的法律基础,更是核定税款的首要根据。税务执法活动不能本末倒置,跨过具有更高法律效力、内容更具确定性的法律法规,径直根据在法规执行之前生效且内容与之矛盾或则超出法律法规权限的规范性文件作为根据。坚持“税收法定”,引用法律坚持“先高后底”顺位次序,这既是不容置疑的法律常识,更是税务执法所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
再度,财税[2016]36号文根本不可以对抗《条例》。
必须清楚,财税[2016]36号文仅是2016年3月23日下发的一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减税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其法律层级是具有过渡性安排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无论怎样也难以对抗法规《条例》。事实上,因仓促使文,其在2016年5月1日施行后不久,在2017年11月19日《条例》出台前,好多内容即已因欠缺严密论证而被各个新文件所取代。正如该文件开宗明义所言“各地要高度注重营改增试点工作,着力强化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缜密安排,明晰责任,采取各类有效举措,做好试点前的各项打算以及试点过程中的检测剖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变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碰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其现有条款至今仍有好多地方须要严密论证,进行更改建立或则废止。为此,出于执法的“审慎性”原则,对于这样一个须要建立的过渡性文件,完全有必要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给以考量衡量,并有选择性地使用不与法律冲突或则未超出法律授权的条款。
对于核定税金权,《条例》第七条规定,只有发生“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钱显著偏高并无正当理由的”,才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这一规定,既规定了核定税金的法定情形必须达到“价格显著偏高并无正当理由”2个必要条件,倘若仅是“价格过高”,具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仍是难以行使核定税金权的;又规定了其只能由“主管税务机关”行使该权力,并未扩大到所有参与执法活动的税务机关。怎样才算“价格显著过低”,并非取决于税务机关的主观判定和直觉,而是有法可依的。最高人民法庭法释[2009]5号第十九条对此有明晰规定。只要认真执行,就可有效防止税务执法滥用职权。
综观《条例》全文,对于税金核定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定,也仅第七条一条,除此之外,并未授权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据此拟定单独规定。因而,该《条例》出台后,一切与之冲突的、或者超出核定税金必须具备“价格显著过低并无正当理由”硬性条件的条款、对该条款做“限缩性”或“扩大化解释”的条款自然当属无效,不应执行。假如硬要遵守“税收法定”原则,随便扩大“核定税金”权,则必然会遵守“法有明文”的执法原则。
财税[2016]36号文作为“营改增”过渡性新政安排,在第十四条以正列出形式规定了视同销售的三个情形,其第一项规定:单位或则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则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则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该清楚,该条款早于《条例》出台,并不能预知未来《条例》关于税款核定的内容,与《条例》冲突或则赶超其权限,实属历史必然。但,如其确实超出了《条例》第七条关于税金核定的适用范围,必然属于对税法“扩大化解释”,应予纠正;如其仅是在《条例》前对“价格显著过低”情形作出列出,则应按照其新政执行疗效应给以建立,而不宜刻舟求剑一成不变;更应对照《条例》对相关条款进行检验。须知,法律就是在不断否定、完善中得以进步的。没有任何一个法律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更即便一个文件。
出于对36号文的尊重,我们姑且不阐述其规定是否越权是否须要与时俱进作出相应废改,在此仅就其所规定“视同销售”进行阐述。
毋庸指摘,单位之间“无偿提供资金”这一服务行为肯定是“视同销售”的一个情形。并且,是否这一无偿提供服务行为被认定为“视同销售”后就不再考虑其“是否具备正当理由”?是否就可因其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就必然征收增值税?答案肯定是否定的。周所周知,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无偿提供资金会有各类理由,五花八门。只有不具这些“正当理由”的,才属于“价格显著过低且无正当理由”之列;对这些无偿提供资金却有“正当理由”的,就不能被核定税金,这是《条例》所明晰规定的法律。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视同销售”初衷能够契合了《条例》精神,我们不得而知,然而,须要明晰的是,无偿提供资金虽确属“价格显著过低”之列,但未必就不具备“正当理由”。虽然其已被36号文第十四条不分青红皂白一概确觉得“视同销售”情形,也根本没法否定《条例》对于行使税金核定权必须具备“价格显著过低且无正当理由”这两个必要且充分条件的合法性。单凭无偿提供服务由于“价格显著”属于“视同销售”法律外形,就不再考虑其是否具备“正当理由”,是根本不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缺少充分法律根据的冒失行为。
就本案而言,本公司与甲公司虽在法律表现方式上属于不同的经济实体,但,其最终均属同一利益主体,其无偿提供资金虽具备36号文“视同销售”情形质法律外形,但其具有不可争辩的正当理由,依法不应被核定税金。理由如下:
首先,甲公司与乙公司完全系同一利害相关人共同控制,不存在借助提供资金缴纳或则减免月息逃税的利益驱动。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张氏兄弟三人,其最终利益亦均为该两人所有。甲公司与乙公司系同一利害相关人,不存在有偿提供资金缴纳或则减免月息的利益驱动。乙公司欠款给甲公司是否缴纳月息,其本质不过是一个公司获得了月息降低了收益,另一个公司降低了费用降低了收益,其最终仍是一个毫无意义的估算结果。作为法人自治组织,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有必要收息,这是《公司法》赋予的公司自治权,更是“法无严禁则可为”的基本商业交易原则,属于完全合法的企业自决事项。只要其不违反法律,不具少收税款的商业目的和安排,具有合理的目的,税务机关即无权在不能推翻该事实基础之上对其随便施加影响,要求其必须缴纳月息。
其次,公司将来自实际控制人无偿欠款无偿转卖给其实际控制的另一公司符合商业交易规则和习惯,根本无需纳税调整。
在公司实际运转过程中,实际控制人将资金无偿卖给其控制的公司原先十分普遍,且无可厚非,更不应征税。其如缴纳月息,则应由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支付月息并可将此月息总额在所得税后列支,最终降低公司收益亦是降低其在该公司之利益。并且,其二旦缴纳月息,损害的基本还是国家税收利益。
我们不妨假定,其根据交行按揭利率月息5%卖给其实际控制公司3600万资金获取月息180万,则其增值税免税,仅是根据20%收取个人所得税36万,而且,其控制公司却可因而降低25%企业所得税45万,国家因此降低税收9亿元。通常而言,一个自然人名下很难有巨额现金,无偿欠款给公司几百万使用比较正常,几千万就比较稀少了。再设定比较稀少的可能,即使其根据建行房贷利率月息5%卖给其实际控制公司10000万资金获取月息500万,其也仅是收取3%增值税15万家乐城建税等附加税1.8万,以及根据20%缴交个人所得税(500-1.8)*20%=99.64万,合计才15+1.8+96.4=116.44万,然而,其控制公司却可因而降低25%企业所得税125万,国家因此降低税收8.56亿元。
假如再考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施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免除新政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开工复业增值税新政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免除增值税新政执行时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施行应对疫情部份税金让利新政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缴增值税新政的公告》(2021年第11号)等阶段性免除税金新政,则实际控制人完全可以用收取20%个人所得税代价获取25%税收利益。这才应是具有合理逃税目的嫌疑的商业安排,也才具有税务调整的现实须要。例如,实际控制人根据本省境内最初一家金融机构房贷利率欠款给其实际控制公司提供资金,并借助上述阶段性税收让利新政合理设计月息额度,还会事实上损害国家税收利益。
事实上,实际控制人将资金无偿提供给二个或则二个以上由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使用,与先将资金无偿提供给由其实际控制的一家公司再由其转卖给其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对于实际控制人而言,最终利益结果是完全相同的,殊途同归,异曲同工。实际控制人将资金无偿提供给由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使用不收税,但,对由其实际控制的一家公司再由其转卖给其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课税,即便是有悖公正的,更是对税法设计缺少深刻理解。无论哪种方法,均完全符合正常的市场交易习惯和规则,也根本不具备逃税的非法目的。与之相反,恰恰是舍弃了合理逃税的机会。
再度,乙公司将实际控制人借入资金无偿提供给为其加工产品的甲公司使用完全符合该公司核心利益。
乙公司不但与甲公司共为同一控制人所控制,最终利益只能完全流至该同一控制人,但是,该公司与甲公司还具有业务上休戚与共之关联,具有共同的核心价值利益所在。乙公司系工贸公司,不具备加工水泥资质和能力,出于加工费和质量等综合诱因考虑,委托甲公司仅为本公司加工水泥是最大利益。故,甲公司因仅为乙公司独家加工水泥,其实质早已弄成乙公司的一个加工车间,其加工数目和速率便直接决定了乙公司经济利益。作为工贸公司,最重要的就是占领市场,在市场出现“卖方市场”时须具备充足货源及时转让,在出现“买方市场”时囤积产品。一言以蔽之,无论何时,乙公司必须具备足够的商品储备,能够在超市上立于不败之地。因此,乙公司保证甲公司能及时、顺利、开足马力生产,就是该公司最大核心利益。矿产品加工属于高煤耗行业,不但,设备投入大,须要技术整修和修理,非常是要保证生产,就必须进行环保技术改建;并且,工人人数诸多,更须要巨大的煤电和水的消耗,完全属于高资金硬度、附加值低的制造行业,必须具备充裕的资金作为支撑。并且,甲公司因为历史遗留问题较多,设备老化,更需巨额资金方能保证顺利生产。也正为此,乙公司为保证其能顺利生产,并不被解决历史问题非常是还清债权影响生产,才无偿为其提供资金,且,乙公司这种资金也是甲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集团”公司,但,实际上是同一控制人所共同控制的集团下属单位,其实质就是不规范的集团内部无偿调拨资金行为。为此,无论是乙公司无偿将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资金转给甲公司使用,还是甲公司减免乙公司延后支付加工费的月息,其均属于同一控制人的自主行为,均是其兼具二个公司共同发展的科学平衡,均符合其利益最大化之目的,具有合理正当的商业目的,完全符合商业交易规则和社会习惯。
最后,主管税务机关只有才能否定价钱显著过低行为不具正当理由,方可核定税金。
乙公司具有固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条例》规定,只有其有足够证据证明本公司无偿将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资金转给甲公司使用不具正当理由,方可行使税金核定权,且,乙公司仍有异议权力。其不接受本公司异议作出核定税金之法律决定后,本公司亦有复议之权力维护切身利益。
稽查局虽非主管乙公司税务机关,又未能够定乙公司无偿欠款给甲公司具有正当理由,如大举对其课税,不但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但是,也涉嫌直接违背了《条例》第七条关于税金核定的两个硬性条件,会具有一定的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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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继峰【河北省唐县市13930529096(同陌陌)】
2017年9月的剖析——
营改增试点单位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资金使用应视同销售收取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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